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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科工作职责

 

        1、承办本院管辖的刑事案件(包括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不起诉、出庭支持公诉。

       2、负责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

       3、负责引导侦查工作。

       4、负责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5、负责本院管辖的一审刑事案件提请抗诉工作。

       6、结合公诉职能,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

       7、结合办案,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8、承担本院公诉业务方面的信息调研工作。

       9、承办上级院和本院检察长交办的案件。

       10、承办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诉科职能

 

    负责全市刑事犯罪案件(包括本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贪污、贿赂、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提请抗诉等,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

公诉科工作制度

  一、严格按照《刑法》、《刑诉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所制定的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办理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起诉、不起诉案件,以及上级院交办的案件。

  二、受理案件后,由本科负责人阅卷审查。对符合《规则》受理案件审查内容,认为具备受理条件的,填写《受理审查起诉案件登记表》,指定检察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察员职务的助理检察员办理。

  三、办案人员接案后,应依照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真审查,严格遵守《规则》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以及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规定,不得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伪造证据。

  四、办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制作结案报告,客观、准确地反映案情,明确提出起诉、不起诉、撤销案件或退回补充侦查意见。经主诉检察官或科负责人审核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意见分别制作《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

  五、对疑难案件,坚持请示汇报制度,个人意见与检察长、检委会意见不一致时,应服从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

  六、严格遵守办案时限,坚持从重从快的工作方针,不得无故拖延办案时间,克服工作作风拖拉现象,杜绝办案超期问题的发生。

  七、切实重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员应认真做好庭前的准备,全面熟悉案情,掌握确实充分的证据和案件有关的法律。做到文明出庭,着装整洁,仪表端正,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自觉遵守法庭纪律,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形象,有力地指控犯罪、揭露和证实犯罪。

  八、办案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人民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在办理案件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案件,以及在办理案件中违反法定诉讼程序而造成处理错误的案件的行为,就以《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追究其责任。

  九、强化办案纪律,办案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遵守中政委四条禁令和最高检九条硬性规定。绝对禁止利用工作之便,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亲友的礼物、钱财和吃请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发案单位、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认真做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对侦查活动、法庭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地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口头或书面的形式,提出纠正意见。

  十一、加强诉讼过程中赃款赃物的妥善保管,不得侵吞挪用。

  十二、加强微机、速印机、扫描仪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院里关于技术设备管理使用规定,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公诉科社会服务承诺

 

       1、承诺做到热情服务,有问必答;

       2、承诺做到来有问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承诺做到虚心听取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改进我们的工作;

       4、承诺做到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5、承诺做到对符合受理案件的条件,不以各种理由推诿;

       6、承诺做到尊重犯罪嫌疑人人格,认真听取其有罪供述和无罪、罪轻的辩解;

       7、承诺做到公诉活动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不以任何借口拖延办案时间;

       8、承诺做到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制作文书规范、全面、客观、准确;

       9、承诺做到在法庭上形象庄重,用语规范,依法论证,客观发表公诉意见。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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