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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科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以热情服务、创建和谐社会氛围、人民满意为工作标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本承诺制度。

一、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以服务大局和经济发展为中心,以人民满意为标准,对人民群众满腔热情,树立良好的检察官形象。

二、对申诉案件当事人、证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人做到文明接待,文明办案,让当事人感到温暖。

三、办案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遵守工作纪律、检察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要求。

四、规范服务用语,养成“请、谢谢、对不起”等文明礼貌用语及法律规范用语习惯,主动热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搞好法律服务等工作。

五、热情接待来访者(当事人),做到“进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衙门作风。

六、对于申诉理由基本成立的申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

七、对于立案后的案件,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告知申诉人审查处理结果。

八、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4条规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依法抗诉。

九、本制度接受人民群众和人民监督员监督执行。

 

民事行政检察科业务范围

 

一、受案依据

1、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有权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正确实施,保护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第185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10条、第64条分别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二、受案范围

1、民事案件中的债务、赔偿、房屋、土地、林木、知识产权、财产继承、婚姻家庭(不包括人身关系,只涉及财产分割等部分)等案件。

2、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纠纷、农村承包合同纠纷、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涉外涉港澳台纠纷等案件。

3、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治安、土管、林业、工商、税务、计量、渔业、环保、药品、专利、邮电、海关、矿产资源、交通运输、食品卫生等案件。

三、受案来源

1、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

2、国家权利机关或其他机关转办的;

3、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

4、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四、受案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3、必须是本院管辖的案件。

五、不予受理的申诉案件

1、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19901012日行政诉讼法、199149日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生效的判决、裁定。

4、申诉人对民事调解书不服提出申诉的案件。

5、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申诉案件。

6、不服人民法院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笔误的申诉案件。

7、不服不民法院作出的中止或终结执行的裁定的申诉案件。

8、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定申诉的案件。

9、不服诉讼费负担提出的申诉案件。

10、不服人民法院对企业破产所作出的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11、不服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提出的申诉案件。

12、不服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作出的下列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1)不服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申请的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2)不服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3)不服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裁定提出的申诉案件。

13、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其他判决、裁定,依法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的申诉案件。

六、申诉材料要求

1、申诉人申诉时应当按照检察机关和被申诉人人数提供申诉书,申诉材料一律用A4纸;

2、申诉书应载明:

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

2)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3)申诉请求事项;

4)申诉的事实和理由

5)申诉人在申诉书中必须写明详细的住址及确切的联系方式,同时还提供被申诉人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提请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

1、原判决、裁定所认定事实没有证据或没有足够证据支持的;

2、原判决、裁定对有足够证据支持的事实人予支持的;

3、原判决、裁定采信了伪证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的;

4、原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主要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5、原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人民法院应予调查取证而未进行调查取证,影响原判决、裁定正确认定事实的;

6、原判决、裁定所采信的鉴定结论的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的;

7、原审法院应当进行签定或勘验而未进行鉴定、勘验的;

8、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其它情形;

9、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法律关系性质的;

10、原判决、裁定错误认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

11、原判决、裁定确定权利归属、责任承担或责任划分发生错误的;

12、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或超出原先诉讼请求范围判令被告承担责任的;

13、原判决、裁定对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者超过诉讼时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

14、适用法律错误的其他情形。

 

 

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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