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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检察科工作职能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看守所、拘役所执行刑罚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2)对看守所、拘役所、对公安机关管理教育监外罪犯的活动实行监督。(3)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下称“四种案件”)进行立案侦查。(4)配合有关部门搞好职务犯罪预防。(5)
受理被监管人员及其亲属直接提出的控告和举报。(6)
对看守所超期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进行监督。(7)
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除履行监所检察部门的基本职责外,还应承担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审查处理等职责。
派驻检察室在监所检察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履行监所检察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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