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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贪局向社会做出如下承诺:
    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必须发送《权利和义务告知书》,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被询问时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其权益。
    二、不随意冻结企业银行帐户和不影响企业正常资金流通,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往来,努力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
    三、不扣留与案件无关的货物、物品、帐册、单据。
    四、廉洁从检,不向发案单位拉赞助,不以任何方式接受犯罪嫌疑人、当事人的吃请、馈赠及其它娱乐消费活动。
    五、不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不越权办案,不违法办案。
    六、去发案单位调查取证一般不着检察制服,不开警车,不鸣警笛,以减少影响。
    七、不侵犯涉案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八、文明办案,对人民群众举止礼貌,态度和蔼,不要特权,不逞威风;对犯罪嫌疑人不污辱虐待,不刑迅逼供。
    九、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坚持“质量为本,务必搞准”原则,重事实,重证据,做到办案的法律、社会和经济效果相统一。
    十、办理案件讲求效率,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办理完毕,法律没有规定期限的,应尽快办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反贪污贿赂局工作制度

    一、根据《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为保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本院举报中心移交的涉嫌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举报线索,并进行初查。
    三、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确定初查,由反贪污贿赂局负责人指派本局2名以上侦查员进行初查。
    四、承办案件的侦查员,在接到案件线索后,应详细审查,列出初查重点,制定出初查计划,填写《案件初查计划审批表》,待局负责人、检察长批准后方可进行初查。初查必须严格按照《刑诉法》及《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对初查实行案件催办制度。
    五、案件线索初查后,对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提请检察长批准立案侦查;对犯罪事实不存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或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写出详细的调查报告,提请检察长批准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原因、法律依据通知举报单位。
    六、案件立案侦查后,承办案件的侦查员必须制定详细的侦查计划,并将计划填入《案件侦查计划报告批示表》,待局负责人、检察长批准后按计划进行侦查。对侦查的案件亦实行案件催办制度。由于案情需要调整侦查计划时,必须报请局负责人、检察长批准,人得擅自改变侦查计划。
    七、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侦查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局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定撤销案件:(1)具有《刑诉法》第十五条情形之一的;(2)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和不是犯罪的;(3)没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案件撤销决定应依法分别送达,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立即释放。
    八、立案侦查的案件,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在两个月之内侦查终结。疑难复杂案件不能按时侦查终结的,应由承办案件的侦查员填写《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报本院批捕部门批准。
    九、案件侦查终结后,承办案件的侦查员应写出《案件侦查终结报告》,按法定程序分别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应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处理;属于违纪的,应提出检察建议,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十、在案件的初查和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办案过程中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案件流失或错案的,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徇私枉法,放纵罪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对违反诉讼程序违法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人民检察院错案追究条例》追究其责任。
    十一、强化办案纪律,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必须遵守中政委的“四条禁令”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九条卡死”的硬性规定 , 绝对禁止利用工作之便到发案单位吃、拿、卡、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的礼物、钱财、吃请等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发案单位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二、加强诉讼过程中赃款赃物的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侵吞挪用。
    十三、做好信息工作,重点掌握大要案线索,加强信息反馈,为领导决策做好参谋。
    十四、结合办案,加强犯罪预防和宣传教育;切实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五、做好上级院、市委、本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附:案件催办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制定七制度。
    一、案件承办人接到举报线索后,应立即对举报材料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研究确定有侦查价值的线索,明确主攻方向,制定出周密详细的初步调查计划,填写《案件初查计划审批表》,报经科长、局长审批同意后,按计划对案件实施初步调查。
    二、一般案件的案前审查,初步调查要在7天内完成。重大案件(包括要案)的案前审查、初步调查要在15天内完成。因线索、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案前审查、初步调查的须提前2天填写《案件初查延期审批表》,报科长、局长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三、案件初步调查结束后,要立即写出初步调查报告,报科长、局长审批,研究是否提请立案。
    四、案件立案后,案件承办人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提出侦查任务,确定侦查范围和目标,安排侦查力量等,制定出详尽完整的侦查计划。填写《案件侦查计划报告批示表》,注明侦结案件的时间,报科长、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按计划开展侦查。因案情复杂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侦结的案件需另定计划,报科长、局长审批延时。在法定时限内不能侦结的案件,按《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实施完整侦查计划侦的基础上,案件承办人还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侦查速度等制定具体的近期侦查计划,时间为10天或15天,填写《侦查计划续报批示表》,报科长、局长、主管检察长审批同意后,按计划实施侦查。
    六、在案件的初步调查、侦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如发现原调查、侦查计划有误,要及时请示调整。
    七、无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完成初步调查、侦查工作的,要向局长说明不能完成的理由,接受批评、惩诫。同时另交计划,报科长、局长审批。
    八、在案件的初步调查、侦查过程中,案件承办人发现新的犯罪线索及其他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科长、局长汇报。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不报、徇私枉法、放纵犯罪者,要根据有关法律及规定,追究承办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九、在案件的初步调查、侦查过程中,如案情特别重大复杂或案件承办人与科长、局长间对案件的事实等认定分岐意见较大,应由局长及时对上报主管检察长或提交检委会讨论,按主管检察长或检委会的研究讨论决定,开展侦查工作。
    十、案件的案前审查、初步调查、立案侦查,要严格按照《刑诉法》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办理。杜绝违法办案,违者追究案件承办人的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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